消解基层之惑 考验地方智慧|环球看热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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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家看“法”:
消解基层之惑 考验地方智慧
◆本报见习记者江虹霖
带着执法人员的疑问,记者采访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的张国宁研究员。
张国宁表示,新《噪声法》在“超过排放标准”的基础上,将“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”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、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也界定为噪声污染,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。“因此,完善标准并不能消解执法人员的所有困惑。”有的是修订标准可以解决的,有的需要地方制定具体、可操作的方案。地方的这些措施一定要细化,并且体现地方特点。
张国宁认为,由于工业生产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一直是噪声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,相关标准虽然需要更新,但总体上是可适用的。在更新工作中,限值水平不会出现较大变化。“标准制定的难点在于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。”
以社会生活噪声为例,张国宁细分成了4类。第一类是噪声源有固定场所的,判断标准是有没有达标排放,这类噪声污染防治问题可以通过修订标准解决;第二类是居民楼的配套设备发出噪声,比如电梯、水泵、变压器等,新《噪声法》明确,应符合民用建筑相关设计标准。此类噪声污染也可通过标准提供执法参考;第三类和第四类是公共活动噪声和邻里噪声,这两类噪声常常是偶发行为。只有长期反复存在的情况,才有条件制定标准。偶发行为需要具体的行为类措施管控。
比如,美国《妨碍公共利益法》规定,要求养狗需要遵循“三吠”原则,主人一定要想办法不要让狗叫出第四声。如果狗的主人不能控制连续的狗吠,就要受到相应惩罚。
“各地需规定一些禁止性行为,虽然噪声污染的情况并不是非黑即白,但要尽可能细致具体。这很考验地方智慧。”张国宁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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